首页 管理中心 项目申报申请管理 2022年肇庆高新区节能监察工作
2022年肇庆高新区节能监察工作
区属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16年第33号)等节能法律法规,根据《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2022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和上级部门对于节能审查项目的节能监察要求,我局将结合区实际情况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区2022年度计划完成96家以上的企业节能监察任务(包括2021年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等),完成商建、公共机构监察任务各1家(名单详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一)节能监察培训班:9月中下旬完成,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2021年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专项监察:9月底前完成;
(三)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商建、公共机构监察:10月底前完成;
(四)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11月上旬前完成;
具体监察日期以监察通知书时间为准。
三、主要任务
(一)2021年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1年节能监察发现的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能耗超限额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用能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对市2022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节能监察企业名单涉及的重点领域企业开展全覆盖节能监察。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等要求,对于能效在标杆水平特别是基准水平以下的企业,“一企一策”制定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方案,对照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明确推进步骤、改造期限、技术路线、工作节点、预期目标等,稳妥推进改造升级。
(三)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节能审查制度执行以来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监察,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结合前期环保督察、审计等反馈情况和本地区实际,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实施全覆盖节能监察。
(四)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监察,检查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五)商建、公共机构监察。抽取大型商建、公共机构监察各1家,监察其执行能耗限额(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有关规定情况,以及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必须严格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示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的通知》(粤府办〔2017〕87号)和《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的要求,认真执行相关执法流程,填写相关执法文书,规范节能监察行为。
(二)按时报送材料。2021年违规用能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企业、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专项监察企业于2022年9月23日前报送;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企业于2022年10月10日前报送;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单位、商建和公共机构监察单位无需报送报告。各有关企业务必要按照时间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及其附件(2022年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自查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2021年违规用能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专项监察自查报告模板另行发放),电子版材料递交的方式另行通知。
下载 自查报告附件1:重点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台账(模板).xls
自查报告附件2:肇庆市县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情况表(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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